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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5年4月29日无锡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 2015年5月29日江苏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6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江 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 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七章 拆迁安置房小区物业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1 ─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 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 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 的领导和组织,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建立物业管理目标责任 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物业管理的部 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 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 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物业承接查验及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 2 ─(四)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 (五)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其他物业管理活动; (六)落实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房小区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发挥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在社区治理中的 作用。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二)指导、监督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 用; (四)(四)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 培训制度; (五)(五)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 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业主电子共 同决策等信息系统; (七)(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性规范; (八)(八)实施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3 ─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三)负责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 (梁溪区、滨湖区、新吴区除外)、 审批和使用; (四)(四)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 成员开展培训; (五)(五)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实施 与物业 管理相关工作; (六)(六)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条第一 款第一 项、第四项至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公 安、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 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 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 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级市、区物业管理 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公安派出所、业 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设 单位等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 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召集,协调处理业主─ 4 ─委员会选举、换届和物业服务人交接过 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 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相 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处、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 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 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应对 工作,并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 急处置措施和其他 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 予以配合。 第七条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 行业规范,培训从业人员,规范从业行为,促进 诚信经营,提 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 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 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 组。 筹备组由业主成员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 5 ─ 单位、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 派员组成。筹备 组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应当 不少于筹 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指定人员担任。业主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 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对筹备组成员 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协调 解决。 筹备组中业主成员的 推荐办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后确定。 第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 召开十五日前通知 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 会应当参与指导,对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情况进行监督。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在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前,应当 就会议议题征集业主意见;涉及事项需要业主书面投票表决 的,应当征得业主本人对表决意见的签字确认。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子 投票管理办 法。 第十条 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 先 期开发部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 产生业 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 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 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6 ─的办法。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 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 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候选人的 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应当予以公示,当选人名单应当予 以公布。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 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 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 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相关人 员、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 成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 知识培训,提高物业管理 水平。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 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法 律、法规和本条例等 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构、篡改、隐匿、毁弃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 件资料,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妨碍业主 委员会换届交接工作; (二)擅自使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印章;─ 7 ─ (三)(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 权与物业服务人签订、修改物业服务合同; (四)(四)将业主共有财产借给他人或者设定担保等挪 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五)泄露业主信息; (六)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 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 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应当责 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 体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 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可以督促限期召 开;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 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调 整。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成员 出缺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递补或者重选。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 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助成立换届选举 小组,由换届选举小组组织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 产生新一届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人员的 构成参照业主大会筹备组。─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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