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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 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 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 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 的事件。 第三条 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 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六条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 的抗旱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 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国家 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 关抗旱工作。 第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 泊的流域管理机构组成,负责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抗旱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 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 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 旱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3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 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 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 参加抗旱的义务。 第十二条 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 奖励。 第二章 旱灾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 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 编制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 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干 旱规律和特点、可供水资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生 活用水、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的需 求。 抗旱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下级抗旱规划应当 与上一级的抗旱规划 相协调。 第十五条 抗旱规划应当主要 包括抗旱组织体系建设 、 抗旱应急水源建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抗旱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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